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160,2017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壬禧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96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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