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185,2017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