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因其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保險事故,爰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