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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才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00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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