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346,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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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1,588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4 份及利息,依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11月16日美元兌換新台幣匯率30.3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104,144 元(計算式:30.347×171588÷50=10414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原告起訴時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新台幣555 元(計算式:11102 =555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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