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357,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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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7號
原 告 蔡弘茂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其當事人適格
及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判決之事項),故本院暫無法特定主、被動造當事人,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查本件當事人中,其主動造究竟是「蔡茂弘個人」或「四通八達商務有限公司」? 被動造究竟是「林瑞偉個人」或「元富證券岡山同大分公司」,或彼二者間連帶共同被告? 均有未明;
又原告起訴之聲明僅載明「控告元富證券岡山分公司林姓業務員侵權停止買單」及所謂「未來之損失」等語,核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特定,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亦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特定主動造、被動造之當事人及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損害賠償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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