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360,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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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淑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園等間給付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償金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60 元;
聲明第2項請求拆除占用物鐵皮遮雨棚部分,核定為13,000元,以合計為119,560 元(計算式:10,656元x 10年+ 13,000元= 119,56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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