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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陳報或無法陳報,本院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之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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