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75,2017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重生(原名:李珠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乙份)及陳報被告李重生(原名:李珠伴)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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