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補,85,2017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85號
原 告 王東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原告之駕駛執照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之行車執照;

⑶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事後報案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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