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訴,5,2019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鍾青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均慧即鍾慧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8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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