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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債務人唐瑀婕即唐淑婷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58 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唐**所有;
相對人唐**再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5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唐薛京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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