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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林承豐
林○○(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270 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3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承豐所有。
則相對人林承豐與相對人林○○間就系爭不動產間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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