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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瑞政等人間聲請調解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債務人即相對人蘇瑞政與其他繼承人蘇淑梅及蘇**等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99 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蘇**所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認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無效,應先由聲請人具體釋明主張其為無效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
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即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準此,本件不論聲請人是主張確認法律關係無效或撤銷詐害債權,均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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