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6,岡調,56,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聰彬等人間就撤銷贈與行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聰彬與受贈人朱**間就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同段196 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9日所為贈與行為以及於同年10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受贈人應將上開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黃聰彬所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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