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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哲等人間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應將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同段227 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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