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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張簡素秋
訴訟代理人 陳雅青
被 告 張簡寬文
張簡冠雄
張簡銘欽
林張簡秀霞
張簡美柳
張簡毓珊
張桂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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