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小,249,2018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景鴻(原名蕭勝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岡小字第2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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