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平祥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岡小字第318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9日上午11時8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婉怡
書 記 官 高菁蓮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高菁蓮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