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小,421,201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謝岡樺

訴訟代理人 潘巧玲
被 告 李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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