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謝岡樺
訴訟代理人 潘巧玲
被 告 李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