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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郭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岡小字第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4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訖日(民│週年利率│
│ │新臺幣) │國) │ │
├──┼─────┼───────┼────┤
│ 1 │28,966元 │自94年6 月9 日│百分之20│
│ │ │起至104 年8 月│ │
│ │ │31日止 │ │
│ │ ├───────┼────┤
│ │ │自104 年9 月1 │百分之15│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2 │29,862元 │自94年4 月20日│百分之 │
│ │ │起至104 年8 月│15.88 │
│ │ │31日止 │ │
│ │ ├───────┼────┤
│ │ │自104 年9 月1 │百分之15│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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