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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義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09 元【計算式:(115.69+3.08 )*1700=2019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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