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359,2018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鈞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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