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375,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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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4 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隆文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隆明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蕭隆守 住高雄市○○區○○巷00弄00號
蕭隆顯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隆順 住嘉義縣○○鄉○○村○○街0 號之2
蕭隆進 住高雄市○○區○○巷0號
蕭月美 住臺南市安定區蘇厝111號之10
蕭美雲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蕭政輝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蕭政警 住同上
蕭政村 住同上
蕭政麒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0,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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