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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高秀寶
石家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龎鈞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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