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476,201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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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溪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傳明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5,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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