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483,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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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陳素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偉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7 年度交簡
字第1265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汽車維修費用及租車費用之損害。
查原告起訴請求汽車維修及租車費用部分之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元(計算式:83,000+63,000元=14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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