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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
原 告 郭世芳
訴訟代理人 郭啟貞
被 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金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證據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理 由
一、本件依被告所辯,兩造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間,即曾因頂棚排水管路之凌空越界爭訟過,當時被告已依原告之請求,自動拆除頂棚排水管,因此兩造和解原告撤訴等語。
上情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岡簡字第163 號拆屋還地事件查閱,堪信被告所辯上情當非臨訟捏造。
二、職故,原告於前開103 年間爭訟事件與被告方和解,是否即容任兩造緊鄰之頂棚排水得以傾注於原告之土地?原告於四年後再就相類爭議興訟;
是否權利濫用?認有再調查相關證據必要。
三、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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