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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502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鄭黃双娥
被 告 鄭相龍
被 告 鄭宏賓
被 告 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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