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被 告 李繼行
被 告 李黃樹蘭
被 告 李繼蓉
被 告 李繼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被告如未同意原告撤回本件訴訟,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表示意見,如逾十日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被告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