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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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