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聲,10,2018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筱君
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岡小字第106 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107 年度司執字第8382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司執字第5382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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