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簡聲,5,2018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Elgen Rojo Canadora(洛裘)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之主文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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