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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楊勝閎即楊育政
蘇順義
洪明賜
劉得城
黃麗美
張榮賜
林銀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龍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2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00 元/ ㎡×確認通行權面積168 ㎡=31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陳建龍、陳美緣、蔡瑞龍、李進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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