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沈碧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58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吳沈碧枝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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