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張瓊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龍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6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3,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張文龍、何玉雲、梁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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