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238,2018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梅虹

一、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2 平方公尺之建物及水泥設施,並將占用面積土地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00 0元/ ㎡×2 ㎡=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詳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址,致被動造當事人適格無以特定。

原告應向該管稅捐稽徵處查調坐落高雄市○○區○○巷○00號建號建物之107 年房屋稅單,並依其上所載事實上處分權人名義,向該管戶政事務所查索其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時更正被告姓名、年籍、住居所址等資料,重行製作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附其繕本,過院憑辦。

三、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未補正被告人別資料,或未重行製作起訴狀或補正不完足者,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