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24,2018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洪黃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彌陀區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萬元(計算式:60×1000=60000 。
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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