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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川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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