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洪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