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32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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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李國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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