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38,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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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8號
原 告 吳法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保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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