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46,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文、劉淑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42,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澤文、劉淑雯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