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李明靜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濬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岡救字第6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