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0,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才榮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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