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1,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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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樹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6,300 元(至於附帶請求租金、不當得利及費用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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