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2,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金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