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3,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3號
原 告 吳勝陽
王淑卿
吳佩諭
吳信亨
前列四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同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二、又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址等人別資料。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該管地政事務所查索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4 樓之5 之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謄本所載建物所有人名義,向戶政機關查調其個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起訴狀有關被告之人別資料,同時附其起訴狀繕本,陳報來院俾便送達被告。

三、原告逾期未予補正或補正不完足,起訴程序不合法,逕行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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