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4,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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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蔣素月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請求修復牆面訴訟部分,依修復所需費用核定,加計請求侵害名譽之賠償金錢部分,合計為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計算式:350,000 元+100,000元=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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