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7,岡補,78,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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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業主李耀宗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慢讚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等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佔用面積分別約200.2、224.74、12.67 、9.59、19.91 、30.54 及29.4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9,35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00 元/ ㎡×(200.2㎡+224 .74㎡+ 12.67 ㎡+ 9.59㎡+ 19.91 ㎡+ 30.54 ㎡+ 29.4㎡)=3 ,689,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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